5月底,海口市出台《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》,重启“购房入户”,明确本省户籍居民购单套房120平方米以上可落户5人。时隔3个月,于近日出台的《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》再度放宽本省籍居民购房入户条件。
按购房面积实施差别化入户,购买60(含)-90(不含)平方米新建商品房(含产权式酒店)可在所购商品房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、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,申请登记户口人数(简称入户)总计不能超过2人,购买90(含)-120(不含)平方米新建商品房入户不超过3人,购买120平方米(含)以上新建商品房入户不超过5人。
《意见》规定实施房地产销售奖励政策。建立房地产销售奖励机制,对岛外中介机构每销售1套面积在90平方米(含)以上的商品房,奖励1000元,每销售1套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,奖励500元;同时奖励本市2014年销售量(网签数据)前10名的房地产企业,每家奖励10万元。
《意见》还规定减免部分购房税费。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,且该住房属于家庭(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、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)唯一住房的,减半征收契税。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,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,按1%税率征收契税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,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,免征个人所得税。
《意见》自8月25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。
附: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(部分)
六、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
(十三)放宽本省籍居民购房入户条件。按购房面积实施差别化入户,购买60(含)-90(不含)平方米新建商品房(含产权式酒店,下同)可在所购商品房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、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,申请登记户口人数(简称入户,下同)总计不能超过2人,购买90(含)-120(不含)平方米新建商品房入户不超过3人,购买120平方米(含)以上新建商品房入户不超过5人。(责任单位:市住建局、市公安局)
(十四)实施房地产销售奖励政策。建立房地产销售奖励机制,对岛外中介机构每销售1套面积在90㎡(含)以上的商品房,奖励1000元,每销售1套面积在90㎡以下的商品房,奖励500元;同时奖励本市2014年销售量(网签数据)前10名的房地产企业,每家奖励10万元。(责任单位:市住建局、市财政局)
(十五)减免部分购房税费。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,且该住房属于家庭(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、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,下同)唯一住房的,减半征收契税。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,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,按1%税率征收契税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,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,免征个人所得税。(责任单位:市地税局、市住建局)
(十六)加强房地产综合宣传推介。积极协调省通信管理部门及通信运营商,定向、定量、定时发布房源信息。协调各大航空公司在进出海口的航班上开展宣传促销。依托红树林旅游资源建设房地产展示和交易中心。继续针对目标省、市开展一对一的专场营销。加大房地产业促销力度,出台进一步促进商品房销售的工作措施。(责任单位:市住建局、市政府办公厅、市旅发委)
新闻回顾
5月29日,海口市政府常务会通过《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》,决定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规模,实施购房入户政策。自6月1日起在海口市行政区域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,并已合同备案的本省籍购房人,可在该市申请登记本人、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婚子女的户口,申请登记户口人数总计不能超过5人。按本政策购房入户的购房人入户后不能撤销或解除备案合同;撤销2014年6月1日前的合同备案重新购房的人员不能享受上述入户政策。